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2011年7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在麟游县X组杨XX家外,趁杨家无人之机,用木棍撬开杨XX家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室内,将杨XX放在床下的17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及报案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提某、扣押物品和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窗入室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现金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月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木棍两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林哲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