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该信用社理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汝城县三江口信用合作社风主任。
被告欧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述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欧某于1997年3月16日向原告贷款5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1.76‰,借期为一个月,并签订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之后,归还了到1997年10月2日前的利息500元。本金及余下的利息(从1997年10月3日至2011年10月12日的利息)x.2元都没有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欧某在2011年10月13日前偿还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元,利息8416元,本息合计x元。如果在2011年10月13日前没有还清,则利息按11.76‰计算,且在2011年10月30日前还清。
本案诉讼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欧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