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邓某。
第三人范某。
原告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邓某及第三人范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述雄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3日召集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第三人范某于1997年9月17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终止。
二、原告将坐落在县城壹号人防工事洞口伪装房一间两层(店面)租给被告邓某,租赁期限五年,第一、二年每个月租金700元,第三、四年每月800元,第五年每月900元计租。
三、原拖欠五个月的房租按每月600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邓某负担。
四、房租支付方式:原告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与被告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时,原拖欠未付的5个月的房租3000元,由被告邓某支付。新房租在租赁的第一个月先期交付半年的房租4200元。以后每半年的第一个先期支付半年店面租金。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邓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