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2011年8月10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海卫霞,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周某之妻。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和被告人周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的诉讼请求。朱XX和周某仍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董正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