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某):河南泰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龙际企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绿茵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成军,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泰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盈公司)因与被某诉人张某、被某诉人上海龙际企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奇、被某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建业、被某诉人上海龙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成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