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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丙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

原告张某丙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安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丙诉称,2008年10月份,被告经中标承包了周至县上林西苑X号、X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同时在工地设立项目部,吴建斌任经理,该工程于2010年下半年竣工交付使用。被告在建设施工期间所用沙、石及机械使用费等x元未付,楼基的回填土方也系原告提供,土方款分三次由发包方从工程款中给付了22万元,现仍欠x元未付,被告目前共欠原告x元未付,经原告及发包方催要、协调,被告一拖再拖,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拉沙、石及机械使用费等共计费用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经中标承包了周至县上林西苑X号、X号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同时在工地设立项目部,吴建斌任经理,该工程于2010下半年竣工交付使用,被告在建设施工期间所用沙、石及机械使用费等x元未付(2010年5月25日项目部经理吴建斌给原告打有欠条,欠费用x元,后归还x元)。楼基的回填土方也由原告提供,原告共给被告施工提供土方x.5立方米,单价为24元/立方米,供土造价为x元。该工程发包方分三次替被告预付土方款22万元。被告下欠原告x元土方款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项目部经理给原告打的欠条、周至县X区筹建处的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在工程竣工后应对原告的款项及时予以清结。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证据充分,其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某丙沙石、机械使用费及土方款x元。

本案诉讼费40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9.5元,其余2029.5元由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安民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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