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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与李某丁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永,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彦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1969年4月21日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丁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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