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永,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彦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1969年4月21日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丁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