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曾用名聂某有,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公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到本村村民聂XX家门口,无故殴打在此说话的聂某X、聂某X,并又对无奈躲回家中的聂某X及爱人刘XX辱骂。2007年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到本村村民吕XX家门口,无故用刀将在此说话的村民张XX、吕XX砍伤。2008年6月某日,被告人聂某某酒后将本村村民李XX的手打伤。针对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诉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指控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到本村村民吕XX家门口,用刀无故将在此说话的本村村民张XX、吕XX头部砍伤。2008年6月某日,被告人聂某某酒后无故殴打本村村民李XX,将李XX的手打伤。200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到本村村民聂某X家门口,无故殴打在此说话的聂某X、聂某X,并对无奈躲回家中的聂某X及爱人刘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9年11月27日下午我喝点酒,在我家门口的路上,不因为啥我就无故殴打聂某X、聂某X,后刘XX把聂某X拦回家去,我很生气,又在聂某X家骂几分钟。2007年1月,早上8点左右,我喝点酒走到吕XX家门口时,我又骂张XX,张XX给我还骂时,我拿菜刀照张XX头上砍一刀,吕XX看见我砍人,并说,你这孩子咋用刀砍人,我又用刀照吕XX头上连砍二刀。2008年6月一天,我又喝点酒,又将李XX的手打伤。
2、被害人聂某X陈述
我在家门口,聂某某满身酒气,见到我二话没说,照我腰上就踢,又用拳照站在一边的聂某X头上打,一脚又把聂某X踢到沟里,我爱人刘XX把我拉回家,关上门,聂某某又到我家骂有几分钟,骂的非常难听。
3、被害人刘XX陈述
聂某某打我丈夫聂某X,我把他拉到屋里,关上门,聂某某又到我家骂,骂的很难听。
4、被害人聂某X陈述
我在家门口,聂某某满身酒气走到聂某X身边,二话没说,就打聂某X,后又打我。把我踢到沟里,聂某X的爱人刘XX过来把聂某X拉回家去,关上门,聂某某又到聂某X家骂三、四分钟。
5、被害人张XX陈述
我到吕XX家打水,聂某某指着我骂,他又拿一把菜刀,往我头上砍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吕XX说,你这孩子咋用刀砍人,聂某某又用刀照吕XX头上连砍二刀。
6、被害人吕XX陈述
张XX到我家打水,聂某某拿一把菜刀照张XX头上砍一刀,被砍流血了,我说,你这孩子咋用刀砍人,聂某某又用刀照我头上连砍二刀,我的头也被砍伤了。
7、被害人李XX陈述
我从家出来,碰见聂某某,他二话没说就打我,照我手上打。
8、证人聂某X证言
我和爱人无故被我儿聂某某殴打几顿,聂某某不因为啥,还打俺村的张XX、吕XX、李XX。
9、证人刘一X、苏XX证言
均证明吕XX、张XX头部被砍伤后,在医院缝合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目无法纪,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O年三四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