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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X诉邓XX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邓某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邓某已经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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