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邓某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邓某已经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