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45岁,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财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翟某,站长。
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白水县X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在银行有存款,我院以(2011)西铁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x元,并于2011年11月8日,对已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4)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代理审判员侯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