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45岁,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财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翟某,站长。

西安铁路局咸阳桥隧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白水县X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在银行有存款,我院以(2011)西铁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x元,并于2011年11月8日,对已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白水县X路管理站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4)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代理审判员侯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