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田某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王某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田某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王某庚,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田某丙与被执行人田某丁、王某戊、田某己、王某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丙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47.4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5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田某丙,下余47.43元申请执行人田某丙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