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19XX年生。
被告李某,女,19XX年生。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婚后被告一直不安心过日子,且动辄外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月19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之父xxx的调查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二人互谅互让,双方还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和希望。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450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路建昌
代理审判员崔宁
人民陪审员魏自勇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司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