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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19XX年生。

被告李某,女,19XX年生。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婚后被告一直不安心过日子,且动辄外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月19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之父xxx的调查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二人互谅互让,双方还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和希望。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450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路建昌

代理审判员崔宁

人民陪审员魏自勇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司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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