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号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XX集团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X号X号楼X栋X室。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XX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XX物资有限公司与珠海XX集团陕西分公司、珠海市XX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三终字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珠海市XX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略).8元至本院。现已将(略).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略).8元,已受偿(略).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