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邹某、谭某与被执行人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谭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x元,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