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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中辉公司第七项目部临时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夏某,女,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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