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57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0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号付X号,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9月26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