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某乙,男,系毛某甲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荣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原阳县丝达纺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申请再审人毛某甲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原阳县丝达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达公司,已注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期间发现丝达公司已经注销,遂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传唤原丝达公司的股东周新国、周新民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在主体上已经发生变化,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董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