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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某甲与被申请人原原阳县丝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某乙,男,系毛某甲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荣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原阳县丝达纺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申请再审人毛某甲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原阳县丝达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达公司,已注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期间发现丝达公司已经注销,遂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传唤原丝达公司的股东周新国、周新民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在主体上已经发生变化,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董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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