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31岁。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38岁。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的(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8月5日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8月8日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