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强某,男,31岁,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华县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夏某,厂长。
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分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华县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西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和(1999)西铁恢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1月21日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申请人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归还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许可证;申请人自愿放弃追究对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约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8)西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