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蓝田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蓝田县X村民,住(略)。
关于魏某申请执行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丙、杨某丁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0年1月份至2011年3月份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