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工程施工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区X镇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