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区X镇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