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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倪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曾用名倪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别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孟某诉被告倪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由法官姬新志担任审判长,法官申朝帅、耿民参加合议,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孟某起诉称:2011年元月24日,被告倪某从原告处购买玉米,并与当日向原告出具x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玉米款,两被告均承诺及时还清。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仅偿还x元,剩余x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x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孟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倪某书写的欠条一份、倪某和刘某书写的还款协议一份、倪某书写的欠条保证书一份。证明两被告欠原告玉米款没有诚意还款的事实。

被告倪某、刘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查明:被告倪某与刘某于2002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系事实婚姻关系。2011年1月24日,被告倪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x元的玉米,当时未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倪某、刘某于2011年3月11日书面向原告承诺4月25日前付清货款。2011年3月18日,倪某又书面承诺10日付清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货款x元,余款x元未付,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两被告购买原告的玉米未及时付清货款,有其亲笔书写的欠条和承诺书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没有还款诚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清偿债务和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和按银行贷款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应共同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倪某、刘某归还所欠原告孟某玉米款x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并从2011年4月26日起按欠款本金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止。

如果被告倪某、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倪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姬新志

审判员申朝帅

审判员耿民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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