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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甲与张某乙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上诉人张某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爽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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