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高某之父。
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公告传唤,法定代理人高某之父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且接触较少,偶尔发现被告有时胡言乱语,但由于他系大龄青年,急于娶妻生子,即仓促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做家务,到处闲转,被告祖母告诉他,被告患有精神病。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失踪,虽经他及被告家人多次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高某经公告传唤,法定代理人高某之父经通知均未出庭,无辨词。被告法定代理人在应诉中承认被告患有精神病,与2001年丢失,至今下落不明,无音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当年11月份,被告因婚将户口迁出,后再未注册登记。被告患有精神病,无病历。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娘家人到原告家送灯笼,被告随家人返回娘家,当天走失,次日原告得知后即与被告父亲及家人多处寻找,并在报纸上刊登及到处张贴寻人启示,但至今仍无被告音信。现原告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陈述;原、被告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短时间内被告即失踪,原告及被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为保障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肖平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