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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铁十局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区舜泰广场X号楼,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8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二初字第x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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