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1994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陈某强),男,西安市X村民,住(略),系陈某丙之父。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女,1999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陈某强),男,西安市X村X村X村X号,系陈某戊之父。
申请执行人陈某己,女,1999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陈某强),男,西安市X村民,住(略),系陈某己之父。
被执行人郑某,女,1971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0月21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