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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X乡X村,驾驶员。2010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诉字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蒙x套牌无牌东风自卸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府谷县边府线处,将行人张元术相撞并碾压,致张元术当场死亡。被告人吴某某后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法医学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套用其他机动车车牌号为蒙x的无牌东风自卸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府谷县边府线处,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张元术相撞并碾压,致张元术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吴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肇事车车主张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且该赔偿款已实际给付某害人家属。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现场照片、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的医学检验报告、证人付某、吴某飞、曹某、钟雄伟各人的证言、蒙x车辆信息表、被告人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逃离事故现场,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但鉴于肇事后,其车辆所有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及时给付某赔偿款,弥补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归案后,被告人一真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对损害后果的弥补程度,对被告人吴某某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杜奇云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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