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席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庞某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席某已经履行(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庞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