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同意由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某x元,剩余x元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邹某交纳700元,剩余71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