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及10月28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底至2007年间,被告人林某以每份1.5元向姚高强(已判刑)购买“六合彩”诗码图纸180多期共计6400余份,之后再以每份1.6元转卖给“阿弟”(另案处理),从中非法牟利640元。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仙游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帮教证明,愿意派员对被告人林某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林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仙游县公安局证明、本院(2009)仙刑初字第X号、(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同案犯姚高强和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图纸共计6400多份,从中非法牟利6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其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在案发后委托其丈夫举报网上在逃人员张某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仙游县X区矫正条件,可予适用非监禁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亦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分别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