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支付案件款x.5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将案件款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邱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