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疆华,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梦境”轮(M/(略))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
申请人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梦境”轮(M/(略))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拖欠港口使费12,047.59美元为由,于200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扣押“梦境”轮(M/(略))上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船舶属具或燃油。2001年1月15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销诉前财产保全,无悖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梦境”轮(M/(略))上船舶属具或燃油的扣押。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其他诉讼费4509.8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国梁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