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殷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某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6653.60元(其中人民币766.80元已支付);
二、被告殷某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赔偿原告钱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衣物损费共计人民币x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50元,由被告殷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