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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

被执行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汪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偿还人身损害赔偿款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

审判员李建正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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