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X镇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X镇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蕊,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万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某甲,被上诉人万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东营市东营区六户派出所的调解笔录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所受伤害系上诉人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