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被告李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建娥
人民陪审员:张玉芳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