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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被告李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建娥

人民陪审员:张玉芳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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