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丘×。
申请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丘*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将案件款x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