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丙,女,19XX年XX月30日,汉族,(略)客运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某丁,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马某丙与被执行人马某丁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丙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丙,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马某丁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