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0)惠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违法所得x元人民币予以追缴。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白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代理审判员汪致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