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海保字第X号
申请人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才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山”轮(M/V“(略)”)船舶所有人((略).)。
申请人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铁山”轮(M/V“(略)”)船舶所有人((略).)诉前扣押船舶案,本院2002年3月21日在上海港扣押了被申请人所属的“铁山”轮(M/V“(略)”)。同年3月28日,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海事请求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诉前海事请求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属“铁山”轮(M/V“(略)”)的扣押。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扣船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