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被告陕西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下午2时许,原告马某某的丈夫李某在从事被告所承建的架杆过程中,所架设的电杆撞上旁边的高压电线,当即致李某死亡。六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运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某某分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因李某死亡所遭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运尸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0万元,于2011年9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待死者埋葬后次日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马某某等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陕西某某分公司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陕西某某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