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厂长。
被申请人韩星船舶株式会社((略).LTD),住所地(略),5-(略)-(略)-GU,(略).(略)。
申请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与被申请人韩星船舶株式会社((略).LTD)诉前扣押船舶案,申请人于2002年5月17日以在上海港的“(略)”轮不属被申请人所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海事请求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撤销诉前海事请求保全。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