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任××。
申请人黄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某置于任××住处的个人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某的个人财产,且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黄某。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