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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1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2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取利益,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2011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略)东街X路口处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7小包,净重2.37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毒品海洛因。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我国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梁某系吸毒人员,曾多次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2011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毒品在(略)东街X路口处,与吸毒人员梁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7小包,净重2.37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证言,梁某辨认被告人黄某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辨认梁某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平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平果县X区戒毒决定书,平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我国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根据本案的事实、性某、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2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止。罚金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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