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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男,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告袁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2005年初,原告余某与被告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6月7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最近两年因双方年老多病,互相不能很好地照顾对方的生活。2011年2月原告余某因病住院后,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一人更是无力照应,为此,双方子女产生了一些误会和矛盾。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袁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余某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给被告袁某扶养费6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盛刚

审判员程仲

人民陪审员张忠华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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