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王某丁,男,生于1986年,汉族,柞水县人。系被告王某丙哥哥。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09年10月22日晚,被告王某丙的哥哥被告王某丁在柞水县X镇凤源火锅店门口因喝酒与原告程某发生争执,被告王某丁即持酒瓶将原告程某打伤,后原告程某到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2009年12月21日,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除王某丁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被告王某丙、王某丁再向原告程某赔偿后续治疗费、误某、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元,当日支付x元、2010年2月6日前支付x元、2010年5月1日前支付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丙将前两笔赔偿款合计x元按协议约定予以了支付,但2010年5月1日前应支付的x元至今未付。
2011年9月15日,原告程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x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丙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程某支付下欠赔偿款x元及伤情鉴定费1200元,合计x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