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任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1月22日,被告任某在柞水县信用联社下梁信用合作社贷款,原告叶某是被告任某的贷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任某无钱偿还贷款,信用社找到原告叶某,原告叶某代替被告任某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x元。2010年8月22日,被告任某给原告叶某出具了借条,将此钱转为借款,约定2010年年底偿还,但逾期后,被告任某拒不偿还,原告叶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任某立即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任某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叶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760.60元,减半收取380.30元,由被告任某承担,在执行时,由被告任某直接付给原告叶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