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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0年6月25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6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0年7月16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6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某企事业单位印章于2010年10月31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6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事业印章罪,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韩某、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1、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以120元的价格卖给X某非法制造的“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一本,共计50份。

2、20l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以每本120的价格卖给冯鹏非法制造的“河南省鹤壁市商业发票”一本(25份)和“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一本(50份)。

3、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伙同王某以每本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国(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的“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八本,共计400份。

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到鹤壁市X某分局投案。

二、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1、201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将伪某的“鹤壁市X某星光围栏制品厂”税务登记证一份、工商营业执照一份及公章一枚,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国。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为其朋友X某X某某“鹤壁市箭牌面粉厂”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

三、伪某事业单位印章

201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伪某姓名为齐发平(另案处理)的“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毕业证一本和姓名为X某X某“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毕业证一本,以每本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国。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王某、刘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国、齐发平的供述,证人X某、X某X、X某X某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伪某国有土地使用证,买卖伪某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行为已构成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伪某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伪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某、贩卖伪某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犯伪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管制九个月。

(三被告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尤文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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