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某。
被执行人××××厂。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薛××。
申请执行人房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厂工资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厂已将案款2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房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
书记员周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