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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孟庙德,洋县马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1995年12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语言少,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怕苦怕累,游手好闲,赌博成性,经亲友规劝无果,原告无奈于2006年腊月服毒,后经抢救得生。2007年原告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4年来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给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费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切合实际,婚后发生过吵架的现象,但不是经常的。被告并不是赌博成习,而只是打一下扑克牌(“升级”)。2006年腊月原告喝农药属实,但具体原因是啥不知道。家被告照营着哩,每年被告给小孩投2300元的保险,在外打工被告也给小孩钱哩。2009年7月原告有病被告还和原告联系,但2009年8月后原告的电话打不通了,双方就失去联系,这之前双方常在一起生活,并非原告说的分居已4年之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谈婚,1995年1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养女孩XX。婚后第5年修建四间一层半楼房。2006年至2010年12月26日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没有回过家,2007年原告亦外出打工。2009年7月原告得病,被告探问原告,2009年8月双方失去联系,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给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期满后被告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被告的保证书,高某的书面意见,证人杜某德、杜某、杜某庆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载卷,经举证、质证,对相互印证的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从此以后互谅互让,勤俭持家,夫妻关系仍能得到改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马某与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保整

人民陪审员马某丽

人民陪审员刘方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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